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337号
原告:黄新良,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进站路铁路小区2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基望,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黄新良与被告攸县天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黄新良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新良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良撤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黄新良负担。
审 判 员 彭志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谢 利
书 记 员 杨广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