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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执192号之一

于洁筠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洁筠,中新房华西有限公司,宗翰融创(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1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于洁筠,女,1954年12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中新房华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罗锅巷122号19楼。

法定代表人:郑凯。

被执行人:宗翰融创(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石园南大街18号院2号楼3层C1号,组织机构代码572840822。

法定代表人:李超。于洁筠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1893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4703元,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中新房华西有限公司名下有多笔对外投资,本院已将其持有的四川中新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中新房港华庄园农业有限公司的相应股权予以冻结,但目前不具备处分条件。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不动产,无可处置的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893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魏志斌

代理

审判员  李 曼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