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瑞萍,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徽月,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瑞萍,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汉族。系陈某某之母。
被执行人:商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地:商南县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全强虎,系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张某某、陈徽月、陈某某与被执行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张某某、陈徽月、陈某某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6)陕102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张某某、陈徽月、陈某某赔偿款116044.93元。被执行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张某某、陈徽月、陈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张某某、陈徽月、陈某某赔偿116044.93元(含案件受理费68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张某某、陈徽月、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执行款116044.93元已执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张某某、陈徽月、陈某某领取,执行费1640元由被执行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璩海涛
审判员 曹振勇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