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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3123号之三

李碧武与李国泉、赵英富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碧武,李国泉,赵英富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312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李碧武,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国泉,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英富,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碧武与被执行人李国泉、赵英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国泉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88、290、292、294、296号412(2-203)房,查封了被执行人赵英富名下位于白沙世纪佳园西区5栋502房、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红旗区4片4栋106房,上述房产暂不宜处置。另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邹智军

审判员  王高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肖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