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472之一号
申请人: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周安龙。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高密市玉鸟鞋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相应的财,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之日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卓志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全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