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4648号
申请执行人:丁光彬,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陈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受理丁光彬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渝0107民初147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14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粟伯春
代理
审判员 钱 昊
代理
审判员 秦 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