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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4648号

丁光彬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光彬,陈杰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4648号

申请执行人:丁光彬,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陈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受理丁光彬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渝0107民初147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14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粟伯春

代理

审判员  钱 昊

代理

审判员  秦 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