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3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知识城腾飞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2楼07-18室。
法定代表人:TANCHUICHING,NINA,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岳海,该公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彬,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春兰,女,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志,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知识城腾飞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4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知识城腾飞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二、事实与理由:首先,关于其开发建设及销售的“腾飞园中新里”楼盘事宜,购房业主以其为被告提起商品房(预售)买卖诉讼纠纷的案件数量众多,且未来还可能发生同类型的大量该等案件。故在该系列案件中,案涉购房业主众多、房屋数量众多且价值巨大,审判结果必将在广州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其次,该系列案件的判决结果将严重关系到广州地区法院对“商品房交付条件”的认定及“符合质量要求且并无过错的发展上是否需承担责任”等重要原则问题;故该等系列案件的判决结果必将对广州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境内外投资者在广州地区的投资信心等等��生重大影响。最后,本系列案件并非群体性案件,本系列案件各个案件之间相互独立,仅仅是由于所涉事实相近似,故对同一法律问题的认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综上,请求将本案以及其他该等系列案件,全部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腾飞中新里,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综合本案的案情、诉讼标的、社会影响等情节,并非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惟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锦霞
审 判 员 肖逸思
代理
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