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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2256号

陈戈、徐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戈,徐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2256号

申请执行人:陈戈,男,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徐玲,女,1979年7月27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徐玲赔偿申请执行人陈戈非医保用药费用损失11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3300元、执行费5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玲银行存款3464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徐玲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金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