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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执95号

张俊丽、河南鹏洲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俊丽,河南鹏洲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执95号申请执行人张俊丽,女,汉族,1972年3月12日生,住湖滨区。被执行人河南鹏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大岭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吕国家,该公司总经理。张俊丽诉河南鹏洲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三仲裁字[2017]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

一、河南鹏洲置业有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张俊丽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40元、处理费1002元,共计4342元,由河南鹏洲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河南鹏洲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俊丽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鹏洲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 丽

审判员 李会强

审判员 肖 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