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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执344号之一

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1执3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龙洞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6336749-5。

法定代表人:李卫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665292124P。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8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宫××东环路东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南房权证2010字第××号的房产一处,该房产有抵押、查封。待享有优先处置权的法院对该资产进行处置时一并参与执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予以认可。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金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侯松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