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民催25号申请人西安九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90号。法定代表人杨西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德晔,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站南路***号*楼2门***号,身份号码:6121011978********。申请人西安九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5日发出公告,公告期至2017年10月30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该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30005124074117,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30日,出票人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出票人账号78680188000205342,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出票金额为30181.55元,收款人为山西万辉制药有限公司,账号为04-521101040003630,开户银行为万荣县农行,汇票到期日2017年9月30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九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西安九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栾 震
审 判 员 孙龙君
代理
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安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