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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4527号

鹤壁市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耿海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鹤壁市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海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4527号

原告:鹤壁市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张二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广,河南文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节、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耿海忠,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鹤壁市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海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鹤壁市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耿海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耿海忠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辛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