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1693号
原告:刘鹏,男、汉族,1987年3月17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奇,男,汉族。
被告:宗建旺,男、汉族,37岁,现住吴起县居宁花园*号楼*单元***室。
原告刘鹏与被告宗建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刘鹏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鹏因以无法联系到被告宗建旺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鹏负担。
审判员 慕德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屈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