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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1693号

刘鹏与宗建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鹏,宗建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1693号

原告:刘鹏,男、汉族,1987年3月17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奇,男,汉族。

被告:宗建旺,男、汉族,37岁,现住吴起县居宁花园*号楼*单元***室。

原告刘鹏与被告宗建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刘鹏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鹏因以无法联系到被告宗建旺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鹏负担。

审判员  慕德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屈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