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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行初25号

郭玉华与宜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华,宜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84行初25号原告郭玉华,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工人,住宜城市。被告宜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下称宜城城管局)。住所地宜城市振兴大道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684011187202D。法定代表人胡俊峰,宜城城管局局长。出庭负责人刘新江,宜城城管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新民,宜城城管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辉照,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华诉被告宜城城管局请求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郭玉华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玉华的诉讼目的已达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华撤回对宜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玉华负担。

审 判 长  王 权

人民陪审员  张俊锋

人民陪审员  王 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