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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6686号

王新桥与深圳市天工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新桥,深圳市天工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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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民初16686号

原告:王新桥,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代理人:孙俊,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工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槟榔道吉虹研发大楼B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938441。

法定代表人:卓正华。

委托代理人:黄平,男,汉族,1984年12月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公司员工。上列原告王新桥诉被告深圳市天工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桥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尾款1万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左右,被告承揽了深圳市锦绣花园小区3C-8C室内装修工程,随后被告雇请原告施工。2017年1月16日,该工程施工完毕,原、被告双方签署结算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工程尾款共计15000元,被告先行支付5000元,余款1万元待维修完成验收后支付。2017年3月1日,被告对该房装修工程施工进行了验收,但是却拒不支付1万元工程尾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拒不支付。

被告辩称,一、2017年1月份,施工方即原告因春节回家,在未完工的情况下,被告与原告协商办理了结算协议手续,至此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已支付大部分的工程尾款给原告;剩余15000元未收款,双方协定作为现有余下未完工工程项目款项并延迟支付(即此工程全部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支付)。临近春节,原告以工人吃饭为由,提出先支付余下部分款项,被告先支付了5000元给予原告。春节过后施工方即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发现窗户周边外墙漆因前期没有施工合格(作为未完工项目),要求原告重新对此外墙漆项目进行施工,原告以重新施工难度较大,需要重新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为由,暂不进行施工。另其它方面也出现了新的质量问题:主卧、过道及客厅多处天花开裂、厨房天然气线路在最初施工过程中被弄断,导致煤气公司无法抄表(未完工项目)、公卫洗手间地面漏水、主人房空调孔未补好导致漏水及书房外墙漏水导致室内墙面墙纸发黑等问题。

二、上述出现的质量问题,被告亦通知原告对出现的新问题维修及未完工项目重新施工,但原告以被告未支付余下1万元尾款为由,拒绝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及未完工项目进行施工;对此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被告为了早���交付工程,解决业主的实际生活需求,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重新聘请施工人员对未完成的项目进行施工及出现的质量问题中的部分问题进行了维修。1、未完成的项目有:⑴天然气线路接线:天花开孔,重新穿线,补天花孔重新刷乳胶漆(此项已完成);⑵外墙真石漆(至今未完成施工);⑶主人房外墙空调孔未补好导致墙面漏水,使卧室墙面墙纸发黑(未解决);⑷书房新建外墙墙面漏水,导致墙面墙纸发黑及实木踢脚线发霉(未解决)。2、维修的项目有:⑴公卫卫生间地面漏水,重新拆除地砖、地面找平并刷防水,购买同款地砖铺贴(此项已完成);⑵主人房墙纸发黑,重新拆除整面墙墙纸,墙面批灰打磨,定制同款墙纸铺贴,已修复一次,现又出现墙纸发黑现象(未解决);⑶卧室及客厅、过道多处天花开裂(未解决)等。在此期间被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未完工工程施工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三、原告主张黄平签字验收,视为协议中出现质量问题和未完成工程已完成验收合格,被告不予认可。被告公司规定项目所有文件均需公司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方为有效签字,其他人员签字为无效文件。

四、双方于2016年4月25日签订的《装饰工程项目承包协议》第三条中对此工程完工时间规定为2016年7月25日,至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之日,原告已严重违约,造成业主不能及时入住,给业主方生活及被告项目管理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要求原告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承接了深圳市锦绣花园3期C栋8C房(以下称涉案房产)的室内装修工程后,聘请原告对该房产中拆除墙体、建墙、水电、木工、油漆的工程进行具体施工。2017年1月17日,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问题如下:1、所有窗户外墙漆重新处理修整(待修整完验收合格后,支付此项费用2984元,含公司抽点);2、有问题的天花油漆及底漆重新修整;3、电路插座接线等。以上问题基于目前无法完成,双方协定在年后即2017年2月底或3月5日之前,以正常15个工作日完成(如业主不在家或其他自然因素,导致无法施工,此期间的时间不算在15个工作日以内)。付款方式如下:现经双方协定,涉案房产以2017年1月16日结算单为准,最终以15000元作为结算尾款,先支付5000元,余下的待所有维修完成验收后,支付此项目余下的尾款。如逾期未完成,余下费用按双方协定,公司不再支付给原告。该《协议书》中有被告加盖公章,被告方经办人为黄平签字确认。2017年3月1日,被告经办人黄平出具《锦绣花园3C-8C维修验收》,载明:“1、锦绣花园外墙阳台周边外墙漆无法处理修整(考虑安全因素)协定暂不予处理,其之前产生的此项费用公司不再支付给王新桥;2、有问题的天花已重新修复,业主确认;3、有问题的电路问题已重新接好,业主确认;4、以上问题在2017.2.28已全部处理完好。”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以下事实:1、双方就原告承接涉案工程有签署书面的协议,原告称双方就该工程已经签订结算协议即2017年1月17日的《协议书》,且原签订的合同已丢失,故未向法庭提交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2、被告于2017年1月17日就涉案工程收取了原告质保金4747元,并约定质保期至2019年1月16日;3、因考虑安全因素,没有修整��墙,原告主张的1万元工程尾款中不包含2017年1月17日签署的《协议书》中有关该项费用的2984元。

本院认为,被告将承接的涉案房产室内装修工程中的部分项目交原告承接,双方在2017年1月17日已经进行结算,并签署有结算效力的《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提出的问题在2017年3月1日经被告经办人黄平验收确认已处理完好并出具书面《锦绣花园3C-8C维修验收》意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1万元并自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黄平出具的书面《锦绣花园3C-8C维修验收》意见不对被告发生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署有结算效力的《协议书》时被告方经办人为黄平,在处理完《协议书》中列明的工程问题后进行验收时,由黄平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锦绣花园3C-8C维修验收》意见,黄平系履行职务的行为,该行为应由被告承担法律后果。退一步讲,即使黄平实际没有代表被告验收工程的权限,原告也有理由相信黄平有该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亦有效。故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抗辩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在被告与原告验收结算时,被告并未提出除《协议书》中指出的问题之外的问题,被告在签署《协议书》当天向原告收取了质保金,现仍在质保期内,如有工程质量问题,被告可通过扣取质保金或要求原告保修解决,而不是拒付双方已验收合格并确认应付的工程尾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天工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新桥支付工程尾款1万元;

二、被告深圳市天工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新桥支付上述工程款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姚  璇  娟

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

人民陪审员 黄  绮  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小勇(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