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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962号

汪超与红安县上新集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超,红安县上新集镇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962号

申请执行人:汪超,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

被执行人:红安县上新集镇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1126915-2,住所地:红安县上新集镇建材大道。

法定代表人:韩琼,系该镇镇长。汪超与红安县上新集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鄂11民终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8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鄂11执他18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的内容:工程款143272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经自愿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红安县上新集镇政府所欠申请执行人汪超的工程款143272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红安县上新集镇政府于2017年10月30日前向汪超支付43272元,其余款项由红安县上新集镇政府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向汪超付清。2017年10月24日,红安县上新集镇政府按协议履行了43272元,同日,汪超领取了案款43272元,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鄂11民终13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孝东

审判员  刘援农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则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