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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3341号

姚大伟、陈龙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大伟,陈龙磊,山东金湾投资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龙磊特色种植专业合作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3341号

申请执行人:姚大伟。

被执行人:陈龙磊。

被执行人:山东金湾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龙磊特色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执33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建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