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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1825号之二

李润忠与刘少权、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权升汽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润忠,刘少权,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权升汽车修理厂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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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8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润忠,男,汉族,1967年7月21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刘少权,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权升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松岗街道沙浦社区河滨北路沙二C2商铺,组织机构代码L12002807。申请执行人李润忠与被执行人刘少权、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权升汽车修理厂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少权、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权升汽车修理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润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208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少权、��圳市宝安区松岗权升汽车修理厂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向深圳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安及车辆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查证,并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账户和车辆进行查证,暂无发现其可供执行变现予以清偿债务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少权、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权升汽车修理厂没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润忠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文举

审判员  许林锋

审判员  尚 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诗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