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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2201号

雷广勤与重庆钱珑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广勤,重庆钱珑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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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2201号

申请执行人:雷广勤,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重庆钱珑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缪文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广勤与被执行人重庆钱珑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进行了银行存款查询、房屋登记查询、车辆登记查询、工商登记查询,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行人28837.41元及利息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万龙

审 判 员  刘伯康

代理

审判员  刘 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