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恢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天学,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谢士忙,男,1981年2月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王天学与被告谢士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5)潘民一初字第00174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王天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士忙还借款366893.79元。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士忙送达了(2017)皖0406执恢1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除被执行人名下淮房地权证淮潘字第××号房产一套,该房产经法院依法拍卖,已两次流拍,申请执行人又拒绝以物抵债,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谢士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王天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育鸿
审判员 吴 斌
审判员 倪 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陶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