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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1061号

杨玉亮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玉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1061号自诉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文化路47号。法定代表人罗新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利平,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武陟县。被告人杨玉亮,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自诉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杨玉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玉亮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明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