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4677号
申请执行人:周晓玲,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文国胜,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冯琼,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阿玛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
法定代表人:贺敬。本院受理周晓玲与文国胜、冯琼、四川阿玛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渝0107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粟伯春
代理
审判员 钱 昊
代理
审判员 秦 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