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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4677号

周晓玲与文国胜、冯琼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晓玲,文国胜,冯琼,四川阿玛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4677号

申请执行人:周晓玲,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文国胜,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冯琼,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阿玛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

法定代表人:贺敬。本院受理周晓玲与文国胜、冯琼、四川阿玛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渝0107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粟伯春

代理

审判员  钱 昊

代理

审判员  秦 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