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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4018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赵秀英与张衍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衍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赵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衍淞,男,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秀英,女,1966年7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审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东风路江南山水一号楼1-4号。

负责人:漆家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张衍淞因与被上诉人赵秀英、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张衍淞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衍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费 蜜

审判员 孙 庆

审判员 黄 政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嫣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