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7287号
原告:吴晓川,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李廷辉,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杨家永,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川与被告李廷辉、杨家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开具缴费通知书,限期在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燕铭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