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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7287号

吴晓川与杨家永李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晓川,李廷辉,杨家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7287号

原告:吴晓川,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李廷辉,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杨家永,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川与被告李廷辉、杨家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开具缴费通知书,限期在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燕铭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