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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2386号

张云升、陈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云升,陈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386号

申请执行人:张云升,男,194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陈莹,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先进里27-305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已陆续履行200000元的债务,目前还差31000元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须采取其他查控、处置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耀辉

代理

审判员  王 宁

代理

审判员  刘 腾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