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2352号原告石富胜,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炜东,辽宁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鹤潇,辽宁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沙沙,女,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时阳,辽宁鼎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富胜诉被告郭沙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批准同意其缓交至送达判决书前。因原告在缓交诉讼费期间未交纳其应预交的诉讼费,故本院书面通知其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诉讼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凤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 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