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411民初2352号

石富胜与郭沙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石富胜,郭沙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2352号原告石富胜,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炜东,辽宁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鹤潇,辽宁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沙沙,女,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时阳,辽宁鼎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富胜诉被告郭沙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批准同意其缓交至送达判决书前。因原告在缓交诉讼费期间未交纳其应预交的诉讼费,故本院书面通知其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诉讼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凤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 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