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6执恢248号

(2017)湘1126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李如红与被执行人阙运林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如红,阙运林,宁远县运发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6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李如红,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阙运林,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宁远县运发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阙运林,董事长。地址:宁远县桐山街道重华南路7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如红与被执行人阙运林、宁远县运发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李如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贤顺

审判员  蔡国辉

审判员  朱革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梅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