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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1073号

周倜、刘燕利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8-13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倜,刘燕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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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周倜,男,朝鲜族,1983年1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燕利,女,汉族,1960年8月10日出生。周倜申请执行刘燕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204民初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刘燕利于2017年5月30日以前将座落在开封市魏都路25号馨香苑3号楼1层中单元西户房屋腾出交于原告。并于2017年4月8日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损失5000元。

二、被告刘燕利如逾期不能将该房屋腾出交于原告,按每月2000元房租支付给原告周倜。诉讼费260元,原告自愿全部承担】。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靳军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