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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辖终756号

苏福地、郑有利股票交易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票交易纠纷
当事人
郑有利,苏福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有利,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锡伯族,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福地,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乐、庞云龙,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有利与被上诉人苏福地股票交易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656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郑有利上诉称:本案涉及的美易在线100万股票交易已完成,合同已履行完毕,且被上诉人要求给付1250万元现金系被上诉人单方诉请,不属于合同纠纷履行的范畴,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作出的认定有误。其与被上诉人关于厦门美易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原则,本案所争议的合同纠纷特征是股票交易,应当由提供远程股票交易的服务公司服务器所在地为管辖法院,鉴于服务器所在地不明的情况,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妥当。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苏福地起诉要求变更其与郑有利的股票交易价格为1250万元并由郑有利立即向其支付股票价款1112万元,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苏福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苏福地的户籍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审法院查明,苏福地的户籍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郑有利提出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汉聪)

审 判 员 王 义 清

审 判 员 周 宗 良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  鹭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