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6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志强,男,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治梅,女,汉族,1953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准格尔南路。被执行人张治芳,女,汉族,1953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准格尔南路。申请执行人刘志强与被执行人张治梅、张治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9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林
审 判 员 张 波
代理
审判员 任尚芬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蔺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