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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615号之一

刘志强申请执行张治梅、张治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志强,张治梅,张治芳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6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志强,男,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治梅,女,汉族,1953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准格尔南路。被执行人张治芳,女,汉族,1953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准格尔南路。申请执行人刘志强与被执行人张治梅、张治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9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林

审 判 员  张 波

代理

审判员  任尚芬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蔺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