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监2号监督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谢菱,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敖江南,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陈松,湖北省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诉人谢菱因与被申诉人敖江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民(行)监[2017]42010400006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熊志辉
人民陪审员 易武军
人民陪审员 成春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