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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民终359号

赵立民、王红梅等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前西花园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立民,王红梅,赵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前西花园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民终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立民,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梅,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虎,男,199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阿拉善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三上诉人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元,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前西花园村民委员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萍,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在成,该村民委员会委员。

上诉人赵立民、王红梅、赵虎因与被上诉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前西花园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292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立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元,被上诉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前西花园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萍、雷在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立民、王红梅、赵虎于2017年10月31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立民、王红梅、赵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立民、王红梅、赵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96元,减半收取1598元,由上诉人赵立民、王红梅、赵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斯庆图

审判员  乔彦峰

审判员  任 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翊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