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刑初42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国全,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高中毕业,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固始县,现住固始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2016年6月2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辩护人周德品,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潘国全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据以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法律条款发生变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 岩
审判员 冯 刚
审判员 刘康学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