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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4317号

申请执行人马红玫申请执行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红玫,高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317号申请执行人马红玫,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北段开发区。被执行人高翔,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王子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申请执行人马红玫申请执行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2017)豫1702民初4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翔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翔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树华

审判员  职静梅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