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515号
原告:徐明前,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
被告:陈泽发,男,1990年9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原告徐明前诉被告陈泽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徐明前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明前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明前负担。
审判员 罗章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庆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