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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1515号

徐明前与陈泽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明前,陈泽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515号

原告:徐明前,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

被告:陈泽发,男,1990年9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原告徐明前诉被告陈泽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徐明前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明前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明前负担。

审判员  罗章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庆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