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邓思君,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乡。
被执行人:方进,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棋盘乡。本院在执行邓思君与方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德志
审判员 吴敦辉
审判员 张立仿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平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