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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2155号

天津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福业金属管路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福业金属管路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215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兰杭,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福业金属管路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秀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福业金属管路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津0114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215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福业金属管路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47.086万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公司信息等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公司信息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以480000.0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为02×××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实际冻结金额290.38元,500000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为90×××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实际冻结金额813.08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26日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名下牌号为津H×××××号汽车底档,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继军

代理

审判员  牟泽良

代理

审判员  曹小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