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河西经开区(河西大道旁)市政协大楼第6层A区。法定代表人林增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军与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0日将该案移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经查,被执行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长青
审判员 黄雄剑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婕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