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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4589号

蒋维洪与张博罗浩其他案由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维洪,张博,罗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4589号

申请执行人:蒋维洪,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张博,男,200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执行人:罗浩,男,199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蒋维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0118刑初131号刑事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博、罗浩盗窃罪退赔经济损失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张博、罗浩共同退赔经济损失14764元。现申请执行人蒋维洪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8执4589号其他案由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冉 毅

审判员 罗念刚

审判员 蒋智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伍常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