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536号
原告:巩永其,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和县。
被告:南和县和阳镇北郑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少彦,住所:南和县。
原告巩永其与被告南和县和阳镇北郑庄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巩永其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巩永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巩永其负担。
审判员 韩英雪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