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97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85号,组织机构代码:73413458-5。
法定代表人:黄丽意,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XX锋,系该局里水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刘嘉良,男,汉族,1963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嘉瑞鞋厂的实际经营者。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刘嘉良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南人社监理字[2016]8-198-24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9名劳动者的工资619532元。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限制消费令及传票,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同时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丽苑支行账户80×××14银行存款(冻结期限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越雄执行员 巫柳谕执行员 袁 勤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孔河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