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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244号

张军敖民极与重庆港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军,敖民极,重庆港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244号

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申请执行人:敖民极,男,1969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港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866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7881R。

法定代表人:王海松,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军、敖民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87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港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购房款66251元、手续费2185元、案件受理费7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四查”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标的款68436元、案件受理费755元、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显奇

审 判 员  旷昌政

代理

审判员  丁军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