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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716号之七

李庚吉与刘兴伐、刘如、李友彬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庚吉,刘兴伐,刘如,李友彬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71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李庚吉,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刘兴伐,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刘如,男,汉族,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李友彬,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申请人李庚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兴伐、刘如、李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除已经采取执行措施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71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敬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