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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民初856号

张欢与张飞、朱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欢,张飞,朱华荣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1民初856号

原告:张欢,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代理人:熊瀚潇,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飞,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朱华荣,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团风县,共同

委托代理人:夏伟,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欢诉被告张飞、朱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飞、朱华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同年6月25日再次向原告借款12万元,之后又借款2万元,共计34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拖欠。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飞下欠原告张欢借款本金20万元,被告张飞定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付。

二、原告张欢放弃对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张欢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国正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