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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民辖终92号

郑炳坤、孙长念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炳坤,孙长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辖终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炳坤,男,1961年10月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上诉人孙长念,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上诉人郑炳坤因与被上诉人孙长念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民初14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郑炳坤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孙长念于2017年7月16日,通过淘宝旺旺商城网络平台,在上诉人郑炳坤的“土豪金手机店”购买了一款128G亮黑小米6,双方之间因此形成了网络购物合同,网络购物合同属买卖合同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的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买受人是被上诉人孙长念,其住所地的湖北省为合同履行地,故孙长念向其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汛

审判员  陈萍

审判员  陈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