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保42号申请执行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内蒙古荣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包头市东河区。我院在包头红岩机械��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荣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全部保全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07执保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锦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