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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执保42号

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荣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01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荣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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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保42号申请执行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内蒙古荣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包头市东河区。我院在包头红岩机械��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荣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全部保全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07执保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锦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