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69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成复,男,194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大明电机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滨海道与翔纬路交口瑞海名苑3号楼底商。
负责人:李宝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琨,男,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新源道20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琨,男,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牛成复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狮天津分公司)、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牛成复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两年间共计购买天狮公司11万元的产品,其中有一部分是将到期的产品。在工商部门的参与下,申请人与天狮公司协商解决,公司同意以三折的价格退产品,但却要求签一个不合理的保证书。保证书不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而是天狮公司提供的霸王条款,申请人是被逼无奈违心签字的,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愿。武清工商局工作人员出具伪证。原审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保证书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判决。请求确认保证书无效,恢复申请人的中奖资格16000元及4000元的奖金,共计2万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天狮天津分公司、天狮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申请人陈述其保证书是在胁迫下签的,但没有举证证明。事实是申请人在武清工商局的主持下完成的保证书确认,为此,一审法官调查走访了工商局。根据双方约定申请人与天狮公司已经没有关系,故不存在奖金问题。本案不存在再审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认可其于2015年5月5日在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在该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与天狮天津分公司、天狮公司有关人员达成协议,并签订了本案保证书。申请人主张该保证系在胁迫下签署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审亦就该问题向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询问,其表示保证书的内容是各方自愿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不存在胁迫的情况。故申请人主张保证书系在胁迫下达成,应认定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保证书载明内容,申请人在接受天狮公司关怀金后,确认退出天狮公司“助飞梦想,健康GOGOGO”活动的中奖资格、中奖机会,取消与天狮公司一切业务往来。申请人认可其主张的“砸金蛋”活动就是保证书中载明的“助飞梦想,健康GOGOGO”活动,亦认可已经收到了保证书中所约定的款项,并已将天狮公司产品退还,故原审认定申请人关于奖金的诉请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牛成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智晶
代理
审判员 赵 蕾
代理
审判员 杨泽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力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