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3331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杨灿成,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杨灿成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刑初10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向被害人梁某退赔1881元。现因被执行人杨灿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2017)粤0112执33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建军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王新喜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奋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