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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3331号

杨灿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灿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3331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杨灿成,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杨灿成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刑初10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向被害人梁某退赔1881元。现因被执行人杨灿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2017)粤0112执33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建军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王新喜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奋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