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执581号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泌阳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敬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布景,泌阳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敬远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581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常布景,女,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泌阳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敬远,任经理。被执行人李敬远,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申请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泌阳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敬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除已经采取执行措施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58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松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