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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3872号之一

张亚青申请执行康渊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亚青,康渊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8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亚青,女,满族,1988年1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执行人:康渊伟,男,汉族,1989年9月1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张亚青与康渊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执38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康渊伟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以及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现需划拨已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康渊伟在中国建设银行工资账户内的工资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康渊伟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资账户内的工资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三、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康渊伟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康渊伟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逸昕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蔺 莎 搜索“”